郁志侠、蒙城县鑫鹏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7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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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7472号案件名称
郁志侠、蒙城县鑫鹏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郁志侠;蒙城县鑫鹏速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7472号申请人:郁志侠,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申请人:蒙城县鑫鹏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开发区仁和路南、尉迟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62193203K。法定代表人:刘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志侠与被告史文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6日郁志侠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要求追加蒙城县鑫鹏速递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郁志侠称,本案被告史文成系蒙城县鑫鹏速递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史文成系在履行职务。本院经审查认为,郁志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蒙城县鑫鹏速递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审判员 贾桃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田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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