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神运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3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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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3362号案件名称
天津神运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天津神运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3362号原告:天津神运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千间宿舍二段1-4-203。法定代表人:任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法定代表人:殷天军。原告天津神运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神运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俊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程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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