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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与郑洋洋民间借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恢195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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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恢195号之十
  • 案件名称

    张强与郑洋洋民间借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强;郑洋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恢195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郑洋洋,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聊民一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洋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洋洋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5122XXXX,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9.4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柱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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