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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娄星区湘中法律服务所、李运南等申请保全案件、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保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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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保649号
  • 案件名称

    娄底市娄星区湘中法律服务所、李运南等申请保全案件、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娄底市娄星区湘中法律服务所;李运南;肖良英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保649号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湘中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娄底市长青西街180号。法定代表人:杨再高,该所主任。被申请人:李运南,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湘乡市。被申请人:肖良英,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湘中法律服务所与被申请人李运南、肖良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湘中法律服务所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运南、肖良英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民初295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9月27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运南、肖良英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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