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龙、尹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5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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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5589号案件名称
刘新龙、尹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新龙;尹新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5589号原告:刘新龙,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尹新建,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刘新龙与被告尹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新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刘新龙负担。审 判 员 皮跃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镕涛书 记 员 杨 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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