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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龙、尹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5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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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5589号
  • 案件名称

    刘新龙、尹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新龙;尹新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5589号原告:刘新龙,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尹新建,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刘新龙与被告尹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新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刘新龙负担。审 判 员 皮跃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镕涛书 记 员 杨 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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