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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九、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02民初4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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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4602号
  • 案件名称

    胡小九、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宣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胡小九;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02民初4602号原告:胡小九,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梅学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贤飞,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九诉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九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小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小九负担。审判员  宋文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敏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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