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英明、陈国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181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18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卢英明、陈国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卢英明;陈国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1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英明,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国建,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卢英明申请执行陈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2521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和传统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班 浩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晨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1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英明,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国建,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卢英明申请执行陈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2521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和传统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班 浩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晨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海燕、曾素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758号 下一篇 文诗云、湖南温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70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