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丽等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8执18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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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京0108执18111号案件名称
陈小丽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小丽;郑经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08执18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杨毓。被执行人:郑经修,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被申请人:陈小丽,女,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陈小丽、郑经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小丽、郑经修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 喆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 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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