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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慕在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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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97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慕在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慕在祥;高列宇;慕永祥;慕树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9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慕在祥,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大保当镇。被执行人:高列宇,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大保当镇。被执行人:慕永祥,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慕树源,男,1949年12月2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慕在祥、高列宇、慕永祥、慕树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1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90元、执行费2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刘永平助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鹏神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21年9月24日评议地点: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四庭参加人:审判长乔艳审判员刘永平助理审判员赵建雄执行员:李**书记员:王伟评议如下:李**: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慕在祥、高列宇、慕永祥、慕树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1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90元、执行费2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刘永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赵建雄:同意张伟的意见。乔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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