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海等塞热克、努尔兰·扎依那力巴义、塞提别克、塞力克·克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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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621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海等塞热克、努尔兰·扎依那力巴义、塞提别克、塞力克·克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海;塞热克;努尔兰·扎依那力巴义;塞提别克;塞力克·克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王延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木海,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塞热克,男,1981年3月2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努尔兰·扎依那力巴义,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塞提别克,男,1977年8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塞力克·克林,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木海、被执行人塞热克、被执行人努尔兰·扎依那力巴义、被执行人塞提别克、被执行人塞力克·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钱)105510.96元,已执行34400元,未执行71110.9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木海、被执行人塞热克、被执行人努尔兰·扎依那力巴义、被执行人塞提别克、被执行人塞力克·克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努尔兰·扎依那力巴义、被执行人塞热克、被执行人赛力克·克林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存款共计344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予以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房管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木海、被执行人塞热克、被执行人努尔兰·扎依那力巴义、被执行人塞提别克、被执行人塞力克·克林名下有房产信息经查询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木海、被执行人塞热克、被执行人努尔兰·扎依那力巴义、被执行人塞提别克、被执行人塞力克·克林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辛奇霞审判员 赵义云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叶尔那尔书记员 包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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