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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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120号案件名称
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12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16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83863877。法定代表人:陈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甲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3329898J。法定代表人:吴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300152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顺义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法处置。另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的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李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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