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振其、邱小改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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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948号案件名称
庞振其、邱小改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庞振其;邱小改;王艳轻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948号原告:庞振其,男,194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原告:邱小改,女,194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岭,博野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轻,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美佳,系王艳轻之子。庞振其、邱小改与王艳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庞振其、邱小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振其、邱小改撤诉。案件受理费3,568.0元,由原告庞振其、邱小改负担。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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