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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小明、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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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2030号
  • 案件名称

    贾小明、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贾小明;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2030号申请执行人贾小明,男,1975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阳市。被执行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同兴街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909419315。法定代表人:杨爱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贾小明与被执行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小明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孟铭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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