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翱圣工艺指甲加工厂、天津大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2执4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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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768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翱圣工艺指甲加工厂、天津大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翱圣工艺指甲加工厂;天津大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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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2执476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翱圣工艺指甲加工厂,经营场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中建路4号。经营者:李金海,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大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二纬路9号财智大厦204室。法定代表人:郑兴东,总经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翱圣工艺指甲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天津大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津011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龙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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