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献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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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900号案件名称
张献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献飞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900号移送庭室: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献飞,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张献飞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2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献飞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一、2021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献飞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如期履行;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8月26日向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9月26日,本院上门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及家庭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张献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执行金额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陈仕龙书记员 吴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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