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江言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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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976号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江言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言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郭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端华,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言于,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言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湘022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言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言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8月12日和2021年9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市场、车辆登记、保险等信息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江言于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理财产品,证券市场账户无持有,查明被执行人江言于无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江言于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分别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言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50525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执行员 周亦平书记员 谢 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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