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京景、李军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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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310号案件名称
蒋京景、李军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蒋京景;李军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蒋京景,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李军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京景与被执行人李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李军明已履行完毕,执行到位案款xxx元,执行费xxx元,申请执行人蒋京景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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