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申请江某某督促程序案件一案恢复执行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湘0721执恢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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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恢158号案件名称
梁某某申请江某某督促程序案件一案恢复执行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梁某某案件缘由
督促程序案件;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721执恢158号梁某某、江某某本院执行的梁某某申请江某某督促程序案件一案,经被执行人江某某自动履行,执行金额(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员 石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海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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