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开明、于建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3执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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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执1674号案件名称
陈开明、于建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开明;于建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3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陈开明,男,1972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执行人:于建伟,男,1996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黔0123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陈开明申请执行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于建伟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开明借款115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600.00元,并承诺在2022年0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意见,对于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费73.00元。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16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巫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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