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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倍耐合金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03执复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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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执复91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倍耐合金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倍耐合金有限公司;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执复91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安徽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新街村后邵组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RMPE8T。法定代表人:韩丛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其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秀月,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苏倍耐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35003913。法定代表人:汪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王大郢村杨沟组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820806760。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复议申请人安徽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执异8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安徽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二伟审 判 员 胡松涛审 判 员 胡玉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代 成书 记 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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