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克比惹、惹子色拉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8执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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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执168号案件名称
吉克比惹、惹子色拉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普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克比惹;惹子色拉;罗克基;罗洪姑火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8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吉克比惹,男性,彝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普格县人。 申请执行人:惹子色拉,男性,彝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四川省普格县人。 被执行人:罗克基,男性,彝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 被执行人:罗洪姑火,男性,彝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 吉克比惹、惹子色拉与罗克基、罗洪姑火合同纠纷一案,普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428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克基、罗洪姑火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吉克比惹、惹子色拉向普格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克基名下银行存款436.11元,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克基、罗洪姑火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3428执1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阿牛里古审判员孙容 审判员 石 期 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 兴 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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