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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仕明与宋冀星、夏显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9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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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9448号
  • 案件名称

    杜仕明与宋冀星、夏显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杜仕明;宋冀星;夏显坤;游伟涛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9448号申请执行人:杜仕明,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宋冀星,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夏显坤,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游伟涛,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杜仕明与宋冀星、夏显坤、游伟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2360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宋冀星、夏显坤、游伟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杜仕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所负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667.9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宋冀星、夏显坤、游伟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三、向被执行人宋冀星、夏显坤、游伟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四、对被执行人宋冀星、夏显坤、游伟涛进行下落调查,查无结果。五、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夏显坤名下车牌号为京QYXX**的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宋冀星名下车牌号为京Q8XX**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均为2021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宋冀星、夏显坤、游伟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余运所审判员  杨春月审判员  刘胥斌书记员  马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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