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护林持有、使用假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监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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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监7号案件名称
聂护林持有、使用假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聂护林案件缘由
持有、使用假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监7号聂护林,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湖南省桃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因犯持有假币罪,曾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五监区服刑。2020年9月28日刑满释放。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岳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护林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缴纳27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岳中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湘06刑更1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湘06刑更8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个月。2020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减刑裁定建议书》,建议撤销本院(2017)湘06刑更111号对聂护林减刑七个月的刑事裁定。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4日,聂护林在午餐期间因琐事与同监舍罪犯沈某发生口角并打架,拉开后又再次动手且不服从干警的管教,在罪犯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由此,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对聂护林严管集训15天的处罚决定(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岳阳监狱第五监区于2017年5月26日对聂护林作出扣考核分100分的处罚决定。聂护林违反监规被严管集训并被扣考核分的事实发生在本院审理其减刑案件期间,由于执行机关未及时将该情况向本院进行通报,故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湘06刑更111号刑事裁定对聂护林减刑7个月。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岳阳监狱开展刑罚变更执行专项巡回检查时,发现岳阳监狱在2017年对聂护林提请减刑时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该院即向岳阳监狱发出岳荆检纠违[2021]《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岳阳监狱依法向本院提请撤销聂护林于2017年6月9日被减刑七个月的刑事裁定。本院认为,聂护林在呈报减刑期间有重大违反监规行为,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湘06刑更111号刑事裁定,对聂护林收监执行被减去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杨 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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