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林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30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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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309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林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林昌;张艳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30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昌,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被执行人:张艳,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昌、张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已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03民初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立文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卫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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