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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林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30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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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30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林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林昌;张艳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30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昌,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被执行人:张艳,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昌、张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已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03民初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立文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卫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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