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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王献、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申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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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申1034号
  • 案件名称

    敬王献、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敬王献;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申10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敬王献,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云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洋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展,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敬王献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8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敬王献申请再审称,一、依法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806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该案。二、依法判决双方合同已经变更,没有办理退房手续系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恶意磋商拖延所致,敬王献不承担违约责任。三、诉讼费用由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敬王献与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敬王献当天支付首付款,并在之后依约办理了商业贷款,付清约定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却不履行合同义务,迟迟不报送资料,在约定期间不能为敬王献办理产权证书,构成严重违约。在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敬王献提出变更合同。敬王献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短信向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提出退房,并友情提示在不交月供的情况下,银行会扣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的保证金。2018年9月11日,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答复:“已经把房源推出销售,也正和公司沟通看能否办理退房手续”。之后,敬王献等待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通知办理退房手续,期间敬王献多次催促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但是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拖到本案起诉,不见结果。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敬王献违约,应当返还垫付款并承担违约金,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据其诉请作出本案判决。敬王献认为,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违约在先,敬王献依法提出变更合同,提出退房请求,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已经承诺退房,而且在银行扣划其保证金后,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将案涉房源“推出销售”,实际上是以事实行为同意敬王献的退房请求,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改变了双方合同。在双方达成退房意向后,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又提起本案诉讼,实际是一种毁约行为,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一方面同意退房,并推出销售,一方面拖延敬王献合理诉求,实际是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恶意磋商,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原审判决认为敬王献违约,与双方合意变更合同的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敬王献申请再审的时间是在一审判决生效六个月之后,对其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二、敬王献对一审判决未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的认可和接受,对其滥用再审程序的行为应不予审查。三、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从未承诺过敬王献退房,敬王献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逾期偿还贷款导致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敬王献追偿。敬王献所购房屋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原因,是因为敬王献因存在逾期行为被贷款银行暂扣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以及敬王献以没钱为由拒不缴纳契税所造成的,过错完全在敬王献一方。该问题与本案所涉追偿权纠纷无关,不能成为其拒绝偿还代偿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补偿金)的理由。综上,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敬王献的再审请求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庭审中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补充称,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敬王献就能否办理退房并未达成最终合意,敬王献因经济困难以无法继续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为由,向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提出退房要求,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考虑到敬王献情况特殊,仅表明如果案涉房源能够再次销售成功,届时双方就退房事宜再达成最终约定,因此,敬王献所称双方已合意变更合同与事实不符,在双方并未真正达成最终约定的情况下,敬王献应当按照其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敬王献与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敬王献及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敬王献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息,导致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敬王献追偿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敬王献再审申请称本案所涉合同已经变更,没有办理退房手续系被申请人恶意磋商拖延所致,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敬王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敬王献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判长  于岸峰审判员  芦 祎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会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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