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铭、市中区林味生态美食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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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2035号案件名称
倪铭、市中区林味生态美食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倪铭;市中区林味生态美食店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初2035号原告:倪铭,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告:市中区林味生态美食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峰齐布诺小镇商业街37号。负责人:柳运林。原告倪铭与被告市中区林味生态美食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倪铭与被告市中区林味生态美食店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倪铭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铭负担。审 判 员 李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周一书 记 员 王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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