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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铭、市中区林味生态美食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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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2035号
  • 案件名称

    倪铭、市中区林味生态美食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倪铭;市中区林味生态美食店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初2035号原告:倪铭,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告:市中区林味生态美食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峰齐布诺小镇商业街37号。负责人:柳运林。原告倪铭与被告市中区林味生态美食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倪铭与被告市中区林味生态美食店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倪铭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铭负担。审 判 员 李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周一书 记 员 王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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