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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贵宾、金光荣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2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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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2465号
  • 案件名称

    龚贵宾、金光荣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义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龚贵宾;金光荣;王映君
  • 案件缘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2465号 原告:龚贵宾,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骏,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光荣,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王映君,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革,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贵宾与被告金光荣、王映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7日,原告龚贵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贵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且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贵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龚贵宾负担。 审判员吴功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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