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贵宾、金光荣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2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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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2465号案件名称
龚贵宾、金光荣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龚贵宾;金光荣;王映君案件缘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2465号 原告:龚贵宾,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骏,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光荣,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王映君,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革,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贵宾与被告金光荣、王映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7日,原告龚贵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贵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且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贵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龚贵宾负担。 审判员吴功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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