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1、蔡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14民初7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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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118号案件名称
蔡某1、蔡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蔡某1;蔡某2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14民初7118号原告:蔡某1,女,201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瓦房店市。法定代理人:于某(系原告母亲),女,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被告:蔡某2,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原告蔡某1诉被告蔡某2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发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于某、被告蔡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原告18周岁时止,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母亲于某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蔡某1于2018年4月18日出生。原告母亲与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5月20日在瓦房店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约定婚生女由原告母亲抚养,被告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孩子18周岁时止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蔡某2辩称,我父亲现在病重需要治疗,我现在没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母亲于某与父亲蔡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4月18日生育原告蔡某1。2019年5月20日,于某与蔡某2在瓦房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约定蔡某1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用1000元,从2021年5月20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离婚后,被告并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蔡某1的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蔡某2每月承担抚养费用1000元,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我父亲现在病重需要治疗,我现在没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不能随意免除,被告父亲虽然患病,但被告还有一个哥哥,被告应与其哥哥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且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主张每月1000元抚养费较为合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判决如下:被告蔡某2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原告蔡某118周岁时止,每月给付原告蔡某1抚养费1000元,此款于每月20日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蔡某2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审判员 李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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