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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范真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03执2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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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执2660号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范真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范真真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03执266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范真真,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范真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范真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88281.9元;二、被告范真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止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18124.50元,滞纳金28590元、分期手续费2772.5元,嗣后利息以上述欠款本金8828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以上息费之和均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被告范真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范真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范真真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陈卫东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晓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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