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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贺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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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854号
  • 案件名称

    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贺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贺xx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854号原告: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东路上水西郡****。法定代表人:程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洲,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xx,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户籍地湘潭县,现住湘潭县。原告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诉被告贺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自愿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左 才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曾  平代理书记员 郭玛依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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