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佩中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破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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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破13号之一案件名称
台州市佩中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台州市佩中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破13号之一 申请人:台州市佩中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2021年9月26日,台州市佩中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台州市佩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中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经核查,截至报告日,佩中公司负债总计2367505.56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870元,而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计74.93元。佩中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佩中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台州市椒江恒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对佩中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佩中公司及其股东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告知逾期不提交的法律后果。但佩中公司及其股东在期限届满后未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及公司资产状况说明。另,佩中公司负债总计2367505.56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870元,而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仅74.93元。综上,因佩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依法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佩中公司及其股东未提交完整的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佩中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台州市佩中建设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台州市佩中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台州市佩中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胡红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周琪 代书记员李含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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