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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区向导法律服务所、台州市星辉包装彩印厂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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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379号
  • 案件名称

    水磨沟区向导法律服务所、台州市星辉包装彩印厂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水磨沟区向导法律服务所;台州市星辉包装彩印厂
  • 案件缘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水磨沟区向导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南湖明珠4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唐佑疆,该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温芮,水磨沟区向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星辉包装彩印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横街居。    法定代表人:王梅生,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水磨沟区向导法律服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星辉包装彩印厂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4民初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4民初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水磨沟区向导法律服务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6.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美蓉审判员    马翔馨审判员    刘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新书记员    邱文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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