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笑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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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1382号案件名称
张笑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笑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1382号原告:张笑飞,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建彪,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鑫域国际综合楼B座1单元11层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657317X2。负责人:李立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磊,该公司员工。原告张笑飞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笑飞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张笑飞负担。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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