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立华、林峰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恢3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执恢345号案件名称
金立华、林峰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金立华;林峰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1执恢345号申请执行人:金立华,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被执行人:林峰峰,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立华与被执行人林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81执恢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宋福臣交通肇事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更2019号 下一篇 曾新来、常德市武陵区创天科技用品经营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02执2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