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中阳、燕文智等蒋桂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4223财保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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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财保1149号案件名称
钱中阳、燕文智等蒋桂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钱中阳;燕文智;蒋桂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财保114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钱中阳,男,1967年6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申请人:燕文智,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申请人:蒋桂萍,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钱中阳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新4223财保10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燕文智、蒋桂萍名下的财产共计1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钱中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燕文智、蒋桂萍名下财产共计12万元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伊卫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霁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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