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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中阳、燕文智等蒋桂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4223财保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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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财保1149号
  • 案件名称

    钱中阳、燕文智等蒋桂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湾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钱中阳;燕文智;蒋桂萍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财保114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钱中阳,男,1967年6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申请人:燕文智,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申请人:蒋桂萍,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钱中阳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新4223财保10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燕文智、蒋桂萍名下的财产共计1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钱中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燕文智、蒋桂萍名下财产共计12万元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伊卫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霁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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