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忠琴与谢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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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797号案件名称
尹忠琴与谢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尹忠琴;谢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797号 原告: 尹忠琴,女,199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谢超,男,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尹忠琴与被告谢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尹忠琴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忠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尹忠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5元,由尹忠琴负担。 审 判 员 杨小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谢 佳 书 记 员 段友娇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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