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段后明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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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170号案件名称
吴明、段后明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明;段后明;四川匠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吴明,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段后明,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四川匠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菱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70T1X4。法定代表人:刘斯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吴明申请段后明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明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龙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吴明,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段后明,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四川匠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菱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70T1X4。法定代表人:刘斯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吴明申请段后明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明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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