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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蛟河市天岗镇中心小学、刘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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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857号
  • 案件名称

    王某与蛟河市天岗镇中心小学、刘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蛟河市天岗镇中心小学;刘某1
  • 案件缘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185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2012年9月23日出生,学生,住蛟河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王某母亲)。女,农民,1980年2月2日出生,住蛟河市。        被告:蛟河市天岗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河南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福,校长。        被告:刘某1,男,汉族,2012年9月16日出生,学生,住蛟河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刘某1父亲),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蛟河市天岗镇中心小学、刘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赵伟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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