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蛟河市天岗镇中心小学、刘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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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857号案件名称
王某与蛟河市天岗镇中心小学、刘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某;蛟河市天岗镇中心小学;刘某1案件缘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185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2012年9月23日出生,学生,住蛟河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王某母亲)。女,农民,1980年2月2日出生,住蛟河市。 被告:蛟河市天岗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河南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福,校长。 被告:刘某1,男,汉族,2012年9月16日出生,学生,住蛟河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刘某1父亲),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蛟河市天岗镇中心小学、刘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赵伟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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