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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春梅等与李华盛等第三人撤销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3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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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3819号
  • 案件名称

    殷春梅等与李华盛等第三人撤销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殷春梅;王云飞;李华盛;蒋立艳;刘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3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飞,住北京市怀柔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春梅,住北京市怀柔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玮敏,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盛,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立艳,住北京市怀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佳,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鹏,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云飞、殷春梅因与被上诉人李华盛、蒋立艳、刘佳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撤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华盛已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7328号民事调解书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裁定再审,上述新情况将导致本案基本事实发生变化,本案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撤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云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成审 判 员  蒋 巍审 判 员  闫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肖 笛书 记 员  刘怡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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