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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辉、朱耀章等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0)湘0304执异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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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304执异112号
  • 案件名称

    姜辉、朱耀章等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姜辉;朱耀章;朱红建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304执异112号异议人(案外人):姜辉,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沙市。异议人(案外人):朱耀章,男,200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红建,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团山湖村白马组。现正在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304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追缴、没收被执行人(罪犯)朱红建非法所得及个人财产一案中,案外人姜辉、朱耀章平对本院(2020)湘0304执1167号之四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异议人逾期仍不补足。故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不予以受理。受理后,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姜辉、朱耀章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立胜审判员  蒋 英审判员  葛 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静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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