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人杰与重庆格燃公务员考前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3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328号案件名称
徐人杰与重庆格燃公务员考前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徐人杰;重庆格燃公务员考前培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328号 原告:徐人杰,男,199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格燃公务员考前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八支路35号1幢16-4至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AR0C4M。法定代表人:王晓丽,职务不详。原告徐人杰与被告重庆格燃公务员考前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徐人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人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6.64元,减半收取计258.32元,由原告徐人杰负担。 审 判 员 何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李 凯 书 记 员 周 静-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瑞超、张志刚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27民初1776号 下一篇 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锦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6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