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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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123号案件名称
杨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红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123号被执行人:杨红,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湘0726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23日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院执行人员已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1年8月27日委托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3日委托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3日向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19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3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当地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杨红所在户籍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5855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5855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泽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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