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吕丹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8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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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896号之一案件名称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吕丹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丹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吕丹,女,1981年4月10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沪0101民初17872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吕丹应归还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726.33元;被告吕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7,000元。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吕丹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吕丹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工商、社保信息等进行了调查。指定谈话日,被执行人未到庭财产申报,亦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存良审判员 李铭辉审判员 吴昊罡书记员 陈丽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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