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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英建与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1702执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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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02执1051号
  • 案件名称

    严英建与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菏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严英建;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0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严英建,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菏泽市广兴华邑小区A座109室。法定代表人:吴碧合,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英建与被执行人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2民初3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中双方达成协议,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严英建9194.4元,以及承担68元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英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被执行人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有2262.39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2212.39元已为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人民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两辆车,经查证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RS××××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于已过户;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鲁RN××××的奥迪牌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该车,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土地。于2021年8月29日查封该土地,目前该土地只能查封,不能处置。本院于2021年4月12作出(2021)鲁1702执105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鲁1702执1051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菏泽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严英建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已依法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2212.39元,尚有债权7050.01元未实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2民初3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7050.01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艳平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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