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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杨平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4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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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407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杨平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杨平祥;杨德;赵美丽;湖南致盛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40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牛角冲社区板仓中路31号。负责人:吴资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羊丽,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系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元,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平祥,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横山县。被告:杨德,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赵美丽,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湖南致盛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68号山水湾小区A55栋102房。法定代表人:欧阳钟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诉被告杨德、杨平祥、赵美丽、湖南致盛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致盛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撤回对被告湖南致盛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左   登人民陪审员 高   榕人民陪审员 刘 巧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洋书 记 员 陈洋(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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