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豆娇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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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356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豆娇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豆娇娇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3民初435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北路209号。 代表人:叶文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盼盼,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亚茜,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豆娇娇,女,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黄岩支行)为与被告豆娇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豆娇娇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4972.62元、分期手续费761.93元并支付透支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21年7月7日的透支利息1569.6元、违约金1387.92元,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协议和章程约定的方式计算),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建行黄岩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亚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豆娇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8日,被告豆娇娇通过智慧柜员机操作系统向原告建行黄岩支行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并履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还款违约金;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本期入账本金和本期入账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等内容。被告豆娇娇向原告领取了信用卡并陆续使用该卡进行了透支。截止2021年7月7日,被告豆娇娇尚欠透支本金14972.62元、分期手续费761.93元、透支利息1569.6元、违约金1387.92元。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向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豆娇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本金14972.62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7月7日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共3719.45元和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协议和章程的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被告豆娇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潘凯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雨柔 代书记员张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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