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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坤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郭立新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2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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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2912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坤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郭立新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坤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郭立新;尤国敏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291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坤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59561230。法定代表人:赵世洋,经理。被执行人:郭立新,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尤国敏,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天津坤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郭立新、尤国敏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39035元,执行到位1329.31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股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上述情况已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翔宇书 记 员 王金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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