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毅勋、叶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02民初8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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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民初8011号案件名称
汤毅勋、叶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汤毅勋;叶剑阳;杨珊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8011号 原告:汤毅勋,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叶剑阳,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杨珊珊,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毅勋与被告叶剑阳、杨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需庭后对双方借贷账目再行核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毅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汤毅勋承担。 审判员徐敏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叶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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