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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卢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初3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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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初399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卢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卢犊;周晓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初3993号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法定代表人:周水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艳、周思,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犊,男,汉族,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被告:周晓辉,女,汉族,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犊、周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以当事人已庭下缴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犊、周晓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璐璐书 记 员  张仁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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