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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索彦龙等张梅、索新、柯桂兰、柯详、马风红、丁国望、张志荣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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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恢207号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索彦龙等张梅、索新、柯桂兰、柯详、马风红、丁国望、张志荣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索彦龙;张梅;索新;柯桂兰;柯详;马风红;丁国望;张志荣
  • 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北路华都景盛园36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索彦龙,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张梅,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索新,男,1954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柯桂兰,女,1964年4月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柯详,男,1974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马风红,女,1975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丁国望,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张志荣,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索彦龙、索新、张梅、柯桂兰、柯详、马风红、丁国望、张志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证处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8)新乌米东执字第15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5929.87元,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债权75929.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恢20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浩审判员    盛庆旺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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